我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出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高速公路收费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10-5-31
2010年5月28日上午,就杨某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返还通行费及民事赔偿金一案,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举办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高速公路收费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我所主任邱宝昌律师应邀参加研讨会,同时出席研讨会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胡安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等。
基本案情:20091126日,杨某驾车在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八达岭高速公路上行驶。他从上清站驶出高速时,因不能提供通行卡,首发公司收费人员要求其按路网内最远端的温阳外环入口站上清站的里程计收通行费,共95元。该公司所收的95元通行费的行驶路线及计算方式为:从温阳外环入口进入六环路,走西六环,之后南六环、东六环、北六环,从西沙屯上八达岭高速公路,然后从上清站出高速。此路线总计193公里,每公里0.5元,共计96.5元。根据规则:28入,375,即92元收取90元,93元至97元收取95元,98元收100元,所以最后收取95元。这种计算方式意味着,车主杨某被迫6环跑了一圈。而杨某自称其是从沙河入口进的高速,实际上只需要交5元钱。因此杨某将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多收的90元费用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损失90元。
关于案件双方之间法律关系,邱宝昌律师认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公众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通行者作为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负有交付通行费的义务,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消费服务关系。作为经营者,应当诚实信用,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当正确对待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关于举证责任,邱宝昌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杨先生对其主张负有举证的义务,但此案是因为消费者杨某唯一的证据通行卡丢失引发的纠纷,这种情况应按诚信、公平原则确认举证责任,由于高速公路进出口的录像由首发公司保存,因此法院可以要求首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消费者投诉后,作为经营者的首发公司有能力也有义务保存相关图像。
在适用法律上,邱律师认为,首发公司按全程收费的依据是北京市的地方性规定,但首先应当适用法律,《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按最远端收费是不合理的,因此首发公司应查实实际出入口。
 

图1:邱律师在会上

图2:邱律师在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