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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王女士(2010-01-12) 标 题:居住权
问 题:我父亲承租的公房,我的户口在那里,继母和我父亲结婚后继母将我轰出来不让我回去住,我们还到生活广角去调解,继母还是不让我回去住,我这几年一直在外面租房住,现在我父亲已经去世,房管所和派出所都知道我们家的情况,他们的意见是等继母死了我再回去住,继母今年73岁,所以没有给继母变更承租人为她,她还到派出所要将她孙子的户口迁入,也没迁成,现在继母以我长期没有在这里住为由,要起诉房管所不作为,如果继母赢了,我该怎么办?我不能永远在外面租房住,而有家不能回,我已经50岁退休了经济上没有能力租房住了,救救我。
对我不利的因素是1、我长时间没有住。2、我与前夫离婚时法院判有我一间暂时居住,直到我有房或再婚为止。前夫有刑事案在身,为了不让我住不择手段,又有肺结核,我很害怕,所以我一天也没有敢住。就搬回我父亲家,户口也迁了回来。 我和继母之间没有抚养关系
回 复: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回复如下: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十二、公房租赁,必须遵守房管机关的各项规定。...(五)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十五、公房管理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
综上,您也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申请调解、处理。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姓 名:李岩(2009-12-30) 标 题:伤害赔偿
问 题:我08年起诉至区法院,区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后我又上诉到中级法院,中院判令区法院重审,区院还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重新上诉到中院,中院曾经通知说被告要求和解,但后又反悔,最后中院也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我败诉,这对我公正吗
回 复: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综上,请您参照上述条款,根据实际情况判断美容院给您造成的眼部伤害属于明显还是伤害当时未曾发现,以决定法律的适用。且有关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明确细节。

如有其它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姓 名:李岩(2009-12-29) 标 题:伤害赔偿
问 题:很感谢您的解答,我是05年11月做的手术,美容院老板说手术有一个恢复期,并和我签协议说三个月后还没有恢复的可能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我07年5月份做了修复手术,这期间和美容院有口头协议所有修复手术费用由她们承担,但后来她们根本不承认甚至不承认给我做过手术,除了05年那份协议外(协议她们用的是假名字,但有手印),我没有其它时效中断的证据,这官司我还能打赢吗
回 复: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综上,如果伤害当时并未发现,且您能够证明07年的修复手术是因为之前美容院的手术失败造成的,07年时伤势确诊之日诉讼时效一年期限开始计算。您在此诉讼时效内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中断。您对于向法院起诉的情况并未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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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李岩(2009-12-28) 标 题:伤害赔偿
问 题:我不慎在美容院做去眼袋手术失败造成眼部伤害,我连续在北京做了几次修复手术共花去了三万多元,当初美容院老板和我有一个协议说如果造成损害她负一切责任并按了手印,但我做完修复手术跟她商谈赔偿的时候她却不承认了,我只好起诉,后来才知道她用的是假名字,虽然有证人证明她答应过修复手术后会赔偿,但法院还是以过了时效为由连续三次判我败诉,我该怎么办
回 复: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综上,无论美容院是否承认赔偿协议,由于其对您的健康、身体造成伤害,您即有权要求其赔偿您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综上,侵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且会因您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时间方面您并未陈述,建议您根据上述条款及实际情况,维护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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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韩志忠(2009-12-19) 标 题:请律师帮助我!!
问 题:2007年6月1日在开发商的售楼处陈设的模型上看的房,为一楼,前面是空地,有助于冬天太阳直照室内。我就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同时交了10,000元定金,对方开出了收据。《商品房认购书》中明确了双方的基本情况,楼号和房号,单价及总价,单价为1268元/平方米,当时3楼的价格是1430元/平方米。收据上也标有具体的楼号及房号,这是2007年6月1日的事。
  
   但在2008年初开始的具体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把前面的空地也盖成了住宅楼,这样就挡了我的阳光。我经过几次交涉,开发商同意调换。这样给我重新换了2008年新开发的楼号和房号,是2008年开发商新开发的另一幢楼的三楼。但原《商品房认购书》没作任何改动,即还是原来一楼的房号和单价,只是在定金收据上原来的楼号及房号的下面注明了“调至21号楼1单元301室”,并加盖了公司的印章,但没有注明换房的时间,也没有约定价格。这是2008年3月份的事。
  
   现在开发商方面说我的实际楼房和房号和《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楼号及房号不相符,认为这个《商品房》认购书已经解除,要对我实行2008年重新涨价后的价格(我换房的时间是2008年3月份,此时3楼的价格仍然是1430元/平方米)。开发商经过县物价局批复的调价文件生效日是2008年8月26日,这时3楼的价格已经涨到1800元/平方米(开发商给我们这些2007年的购房者优惠实行1700元/平方米),而我换房的时间是2008年3月份,当时换房时虽然没有注明换房时间,但这个证据我已从我原来的那个房子的现在的主人那儿找到,他给开发商交的第一笔房款的时间是2008年7月份,这就证明我和开发商换房时确实是3月份的事,此时它的涨价之事还远没有得到县物价局的批准。我于2008年9月份给开发商交了66000元首付款后去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他说房子涨价了,我不同意他的涨价要求,这样正式的合同直到现在都没有签订,随后我已经按原来的3楼的房价1430元/平方米交清了全部的房款。但直到现在房子正式竣工一年多了我还是拿不到钥匙,因为开发商要对我实行2008年的新房价格1700元/平方米,我不认同他的这种做法,我认为他的做法有错。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有法律依据吗?我该怎么办???
回 复:您好,根据您的陈述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因为您对于认购书的条款并未描述,您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对照认购书中是否有相关解除合同的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开发商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综上,开发商在定金收据上注明更换房间并加盖了公司印章,视为您和开发商协商一致,变更了原订购书的部分条款。由于价格条款双方并未重新约定,仍应按照原订购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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